责任追究制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四、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五、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通报;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杨鹏   添加日期: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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