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

    一、对前来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人对各联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五、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杨鹏   添加日期: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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